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泥鳅、1批次不合格尖椒,现将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舟山市朱家尖仨*水产品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舟山市朱家尖仨*水产品摊1批次泥鳅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100ug/kg,实测值为357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经营环节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于2023年12月7日向舟山市朱家尖仨*水产品摊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D230229)。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完整地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行政违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3000元。二、舟山市朱家尖丁*杰蔬菜摊(一)抽检基本情况舟山市朱家尖丁*杰蔬菜摊1批次尖椒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倍硫磷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经营环节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2024年2月20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2023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蔬菜摊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金塘晓洁蔬菜摊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晓*蔬菜摊经营的豇豆噻虫胺检测值为0.095mg/kg,此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标准指标≤0.01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单位风险防控情况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依法于2024年1月3日向舟山市金塘晓*蔬菜摊送达了编号为2310965085的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豇豆。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告知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后续组织开展案件核查处置。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4年2月18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对金塘区域内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005137543的1批次豇豆不合格食品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舟山市金塘晓*蔬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农贸市场)1批次豇豆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95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舟山市金塘晓*蔬菜摊(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农贸市场)销售的豇豆开展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31096508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2024年1月4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本局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问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提取证据等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主要从事新鲜蔬菜零售。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开展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kg,抽样数量3kg,其中备样1.5kg,售价为14元/kg。该批次豇豆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95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向宁波骆驼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豇豆16.9kg,进价11.6元/kg,支付货款19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信息齐全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营业执照,故该批次豇豆的供货方无法追溯。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豇豆共销售10kg,另被我局执法人员抽样3kg,剩余3.9kg豇豆因腐败而未进行销售。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36.6元,违法所得为31.2元。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豇豆,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未索取信息齐全的进货票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2元;二、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31.2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1.2元;
三、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31.2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4年2月18日
来源:畅说108综合自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