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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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吴某忠扰乱公共秩序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26日,吴某忠在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利用工作之余,在微信群中以普朱管委会名义发送一条关于7月27日下午15时起全线停航等内容的不实信息,造成一定影响。后吴某忠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吴某忠为图一时之快,在微信群中以普朱管委会名义发送岛际航线全线停航等内容的不实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吴某忠行政拘留五日之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某违反规定站点候客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27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一浙L牌照的车辆于7月26日在朱家尖大青山景区存在揽客行为。经调查,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在朱家尖大青山景区入口处揽客并载客前往里沙沙滩,行程结束后乘客通过现金支付给陈某某贰拾元车费。该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陈某某持有从业资格证,其行为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站点候客。经核实,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本年度初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陈某某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陈某某于2023年7月27日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案例三、周某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11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周某在普陀山镇普济寺伽蓝殿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所带游客共有5人,此次导游活动无任何违法收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普陀山执法分局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7月27日,普陀山执法分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警示提醒(一)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声不能任性随意,网民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发布违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二)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出行的游客,请使用手机中合规的网约车APP进行叫车服务,并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交通运输部”中的网约车合规查询模块对平台安排的车辆进行核查,核查车辆是否持有道路运输证。如遇私家车辆驾驶员通过揽客的方式招揽乘客,或网约车平台安排车辆为无证车辆,请拨打12328交通运输举报投诉热线进行反映。(三)无证导游为了利益会浑水摸鱼,损害游客利益,有损旅游体验,也是对有证导游以及旅游市场秩序的损害。如在旅途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普陀山执法分局值班电话(13732520532)。
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 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违法程度一般,处两百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来源 | 普陀山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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