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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下发!舟山这一区块开始拆迁、正式签约,涉及13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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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湾一区开始拆迁正式签约了,舟山中介可以沸腾了


蒲湾一区拆迁的正式签约公告出来了,签约30天,搬迁45天,1300多户,除了一部分拿安置房,会有大量的进入新房和二手房市场,相信对舟山楼市是带动作用的,中介可以沸腾了,毕竟1300多户,体量还是很庞大的。

延伸阅读

舟普房征决〔2023〕5号

为实施沈家门城区成片危旧住宅区竞争性征收蒲湾一区地块项目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沈家门城区成片危旧住宅区竞争性征收项目蒲湾一区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华丰公寓,西至蒲湾西路,北至蒲湾东路,南至蒲湾河,涉及被征收户数约1300户,建筑面积约8.6万平方米。(详见项目征收范围图)蒲湾一区征收范围红线图0712-Model(1).pdf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45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沈家门城区成片危旧住宅区竞争性征收项目

蒲湾一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沈家门危旧住宅改造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条件、居住质量,彻底消除居住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赋能沈家门城区城市有机更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成片危旧住宅区蒲湾一区地块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蒲湾一区地块成片危旧住宅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涉及被征收房屋约1300户,总建筑面积约8.6万平方米。

第二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和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及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2.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原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条 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私有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与货币相结合补偿方式的、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适用《舟山市普陀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一、产权调换

1、安置地块

本项目安置房分期房和现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期房为沈家门大蒲湾安置地块(高层),根据实际安置需求量选择其中部分作为安置地块,安置地块建设规划以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为准,土地属性为国有出让。

现房为沈家门东投·明越湾(高层,位于普陀区小蒲湾路4号)、沈家门东投·明越台(高层,位于普陀区长地爿路125号)、城北璟兴佳苑(位于普陀区兴北东路566号),明越台、明越湾土地属性为国有出让,璟兴佳苑土地属性为国有划拨。因现房房源有限,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2、安置房交付时间

大蒲湾安置地块安置房预计在2025年底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征收部门通知交房日为准。

3、安置房户型及价格

期房大蒲湾安置地块基本户型为55㎡、62㎡、79㎡、99㎡、119㎡左右,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具体面积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现房东投·明越湾、东投·明越台基本户型为62㎡、79㎡左右,璟兴佳苑基本户型为60㎡、80㎡左右。

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具体面积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评估原房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期房公布均价,在安置房交付分配前明确一房一价。

4、安置房选定

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户型,征收部门按幢、单元提供房源。具体选房顺序及房号选定,经统一抽签确定,具体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5、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可以在原房建筑面积基础上优惠购买25%的建筑面积后在安置地块就近、就高选择安置房基本户型。

原房实际居住人员较多,按安置原则选购安置房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且家庭成员在舟山市范围内无其他房产的,经申请同意,可就高提升一档户型选择安置房。

6、结算办法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各自的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增加的25%优惠购买部分建筑面积,其中优惠购买的10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的30%优惠购买(优惠购买建筑面积不足10的,按10计算),优惠购买10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的50%优惠购买;超过部分面积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2)非人防地下车位出售范围由征收部门或区城投集团在安置房交付前确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按6万元/个申请购买。在选择安置房时,一并申购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一套安置房限购一个车位),非人防地下停车位以优惠价4万元/个申购。申请购买数量超过出售范围的,以抽签方式确定购买资格。待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如出售范围内仍有剩余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被征收人可另行申购。未出售的非人防地下停车位为区城投集团所有,未出售期间可按类似小区出租价格出租,租金收入为区城投集团所有。

(3)被征收人搬迁期限内腾空移交原房后,按协议结算搬迁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房的预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每年支付一次)。其它款项在安置房交付时结算。

(4)安置房交付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新旧房屋差价款和其它款项,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实际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基本户型面积有差异的,按该套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多退少补。

二、货币补偿

1、现金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现金货币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按协议结算房屋补偿、相关补助及奖励。

(3)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在舟山市范围购买房屋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2、房票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的,原房评估价值以房票形式发放,除购房补助之外的其他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等均以货币形式在被征收人按协议搬迁腾空移交原房后30天内发放给被征收人。

    购房补助具体内容详见房票政策。

(2)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在舟山市范围购买房屋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1、在遵循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原则的前提下,被征收人也可就低选择安置房基本户型,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部分原房评估价值剩余高于30万的,发放房票;低于30万的,以货币形式补偿,不予发放房票。

2、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基本户型,折算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对应的原房部分建筑面积,享有相应的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

产权调换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基本户型面积÷(1+25%)

货币补偿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相对应的建筑面积。

实际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基本户型面积有误差的,按该套安置房评估价格多退少补,货币补偿部分不做调整。

第五条 私有住宅房屋相关补偿补助

1、搬迁费:每产权户按原房建筑面积10元/补助,共补助2次。每产权户不少于750元/次。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每产权户不少于11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相对应的原房部分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腾空移交之月起至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月后6个月止;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超过期限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加倍计算。

3、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残疾证或七十周岁以上年长者(以签约公告之日为计算时点),且在原房中实际居住,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3600元/户;在安置过渡期间达到七十周岁的,增发临时安置费减半。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增发临时安置费2600元/户。

4、原房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依据有关标准结合成新率按实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5、其他补偿补助标准:管道煤气4000元/户、有线电视100元/户、固定电话220元/户、宽带网络220元/户,凭注销或移机证明进行补助。

第六条 私有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

1、签约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且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800元/奖励。

2、整体签约搬迁奖: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每幢签约率达到100%,且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每产权户不少于10000元/户;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所在地块总签约率达到100%,且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奖励,每产权户不少于10000元/户。

征迁范围内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以上签约率要求的或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全部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不发相应的整体签约搬迁奖。

3、货币鼓励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包括现金货币补偿及房票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不含装修及附属物)给予10%奖励。

第七条 私有住宅房屋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符合普陀区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面积(建筑面积48),且被征收人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少于16)的,按下列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面积(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

②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即安置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3、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继续租赁公房条件的,由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另行安排租赁房屋。

4、高层安置房不设杂物间。

5、安置房交付时,物业维修基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办理不动产证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由被征收人支付。

6、购房补助由被征收人在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凭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和完税凭证申请发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及新建商铺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锁定后才可申请发放。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及新建商铺必须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到征收部门备案登记并锁定。交房前不得更名或退房,确需更名或退房的需经征收部门同意,并退还购房补助款方可办理。被征收房屋未按时腾空或购买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购房不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第八条 商业用房征收补偿

1、商业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原房评估价给予补偿,并按原房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过渡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非住宅用房除外)。

2、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3%给予签约奖励,未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不发签约奖。

3、搬迁腾空奖:被征收人在搬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按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给予搬迁腾空奖励,未在搬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不发搬迁腾空奖。

4、整体签约搬迁奖: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每幢签约率均达到100%的,且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所在地块总签约率达到100%,且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奖励;征迁范围内未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以上签约率要求的或未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搬迁腾空移交原房的,不发相应的整体签约搬迁奖。

5、装修补偿:经评估按实补偿。

第九条 私有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认定与经济补助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按照改变后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补缴标准: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溢价的差价补缴土地收益金。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补缴土地收益金。

2、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产权的一层私有住宅,自行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经营至今,在按原用途(住宅)给予补偿后,结合具体经营年限和营业面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从事商业经营是指利用沿街门面房屋经营店铺、开设营业场所等,住宅位置非沿街、或仅用于办公、仓储、生产等用途的,不认定为商业经营。)

补助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相同区位类似的商业用房评估价与原房评估价的差额,被征收人每经营满一年补助差额的2.5%,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补助不超过差额的50%。

营业面积:按照一层住宅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自然开间结合进深计算,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

3、被征收人须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附则

1、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45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项目总签约率达到95%,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停止实施。

3、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另行补充规定。

4、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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